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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某、初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长岭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3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牟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霍某某、宋某某、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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